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外国专家(外籍专业人员)的聘请、服务和管理工作,保障聘用双方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外国专家(外籍专业人员)的作用,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外国专家(外籍专业人员)类型
(一)为执行政府间、国际组织间协议、协定和中外经贸合同,应聘在中国工作的外国籍专业技术人员或管理人员;
(二)应聘在中国从事教育、科研、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卫生、体育等工作的外国籍专业人员;
(三)应聘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中担任副总经理以上职务,或享受同等待遇的外国籍高级专业技术或管理人员;
(四)经国家外国专家局批准的境外专家组织或人才中介机构常驻中国代表机构的外国籍代表;
(五)应聘在中国从事经济、技术、工程、贸易、金融、财会、税务、旅游等工作,具有特殊专长、中国紧缺的外国籍专业技术或管理人员。
本条第(二)、(三)款外国专家(外籍专业人员)应具有大学学士以上学位和 5 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 ( 其中语言教师应具有大学学士以上学位和 2 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且教授的语言应是其母语 ) 。
二、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办理程序和要求
(一)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是申请人的重要书面证明,而且应由聘请单位协助申请人准备并代理其向实施机关或受委托实施机关提交。
1 、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申请表。
2 、个人简历(包括学历、工作经历)。个人简历是独立于申请表的较为详细的个人工作经历和受教育经历(对英语以外的文种,应附译文),一般由申请人提供,聘请单位认定。
3 、最高学历证书或专业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最高学历证书应由授予学历证书的相关教育部门出具,成绩单不能作为学历证书;专业资格证明材料指由有关专业组织颁发的证明专业水平的凭证。实施机关或受委托实施机关根据情况,可对上述材料的原件进行核对。
4 、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外国卫生医疗机构或中国政府指定的卫生检疫部门出具的健康证明书。对年龄不满 18 周岁的随行家属不需要体检,健康证明书一年内有效。可以根据情况采取下列方式提供:
( 1 )提供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外国卫生医疗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书;
( 2 )提供中国政府指定的卫生检疫部门出具的《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
( 3 )特殊情况下,申请人不能在境外进行体检的,可由聘请单位写出情况说明,并承诺为其健康负责,保证在办理《外国专家证》时,补交有效健康证明书;
( 4 )根据情况,对连续在我境内工作短期出国并再次入境的外国专家,可适当放宽健康证明的有效期,但聘请单位一定要出具说明材料。
5 、聘用协议或合同。
( 1 )第一条第(一)款外国专家(外籍专业人员),需提交有关项目协议和项目批件复印件;
( 2 )第一条第(二)款外国专家(外籍专业人员),需提交国家外国专家局统一印制的标准聘用合同。初次办理需提交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证书复印件,再次办理只需提交该证书编号。对在境外不能签订合同原件的,可采取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草签,待专家入境后再与其签订正式合同,并在办理《外国专家证》时交验合同原件。
( 3 )第一条第(三)款外国专家(外籍专业人员),需提交企业任命书或聘用合同复印件;
( 4 )第一条第(四)款外国专家(外籍专业人员),需提交常驻中国代表机构的批准文件和外国代表任命书或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派遣文书复印件;
( 5 )第一条第(五)款外国专家(外籍专业人员),需提交聘用协议或合同复印件。
另外,除签订标准聘用合同外,还应签订附加合同并明确下列事项:
( 1 )明确规定外国专家(外籍专业人员)应达到的工作要求、工作目标等。
( 2 )明确工资的支付方式、交税方式、请病(事)假的规定和请假期间工资的扣减方式等相关条款。
( 3 )明确提前解除合同的条件和相关程序,以及违约赔偿的条款。要在合同中加入可以提前解除合同的条款,明确按合同规定提前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可以免除违约赔偿,提前通知的时间一般为 2 - 3 个月。
( 4 )明确聘请单位所提供的福利待遇以及需由外国专家(外籍专业人员)自行负责解决的事项。
( 5 )明确购买保险的相关事项。聘请单位应在外国专家(外籍专业人员)抵辽后立即为其购买包括大病和住院医疗在内的专项医疗保险,办理相关保险手续。对已购买中国境外医疗保险且所购险种确能覆盖其在辽工作期间所发生大病和住院医疗费用的,经协商可以不再购买中国境内医疗保险;对于外国专家(外籍专业人员)的意外伤害保险及其来辽家属的医疗、意外伤害保险,在合同中必须明确规定是由聘请单位购买还是由专家自行购买;在合同中必须明确保险起付点以下和最高支付限额以上费用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比例。
( 6 )在合同中应注明“本合同(协议)必须在申请人获得实施机关或受委托实施机关签发的来华工作许可、工作签证和居留许可,并发生实际聘用关系后才正式生效”。
( 7 )在合同中应明确规定,受聘的外国专家(外籍专业人员)及其家属在我国境内期间应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如发现从事与我国法律法规不符的活动,聘请单位有权提前解除合同。
除上述五项申请材料外,聘请单位还应根据情况提供以下材料:
( 1 )申请人护照首页复印件。为防止办理过程中出现不必要的差错,可要求申请人提供护照复印件进行核对。
( 2 )聘请单位公函。聘请单位在办理过程中需对上述材料予以补充和特别说明的问题可附公函,特别是申请人国籍与所签证的国家不一致时,要说明申请人办理签证的国家。
( 3 )如有家属随行,需提供家属的有效护照首页复印件。
(二)申请
驻沈阳市的中央和省直属单位聘请外国专家(外籍专业人员)向省外国专家局提出申请,其他单位聘请外国专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向所在地市级外国专家局提出申请。
(三)受理
1 、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
2 、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其申请材料中的错误。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在五日内出具加盖省外国专家局或市级外国专家局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行政许可补正申请材料通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经告知仍无法补正的,不予受理。
3 、对受理或者不受理的申请,应出具加盖省外国专家局或市级外国专家局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或《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对不予受理的申请,应在《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中注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四)审批
实施机关或受委托实施机关依据有关规定,对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在二十日内做出决定。特殊情况可延长十日,但应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省外国专家局局长或市级人事局主管局长)批准,并出具加盖省外国专家局或市级外国专家局和注明日期的《行政许可延期通知书》,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实施机关或受委托实施机关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1 、申请材料不真实(包括伪造、隐瞒事实真相等);
2 、申请人不符合外国专家条件(包括工作经历不足或学历不够、教授的语言不是其母语、申请人有不良记录等);
3 、实施机关认为不适宜发给申请人《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的其他情况。
对给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实施机关或受委托实施机关自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颁发、送达由国家外国专家局统一印制的《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该证件分三联,分别由签发部门、聘请单位及申请人留存。
(五)其他事项
1 、办理职业( Z )签证。由聘请单位将《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原件、被授权单位的签证通知函(电)邮递给拟聘外国专家(外籍专业人员),由其本人凭上述证件及有效护照,向中国驻外使领馆申请办理职业( Z )签证。
2 、办理《外国专家证》和居留许可。持职业( Z )签证入境的外国专家(外籍专业人员),必须自入境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工作许可签发部门申办《外国专家证》,并在入境后三十日内凭职业( Z )签证和《外国专家证》到居留所在地市级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居留许可。
三、外国专家证办理程序和要求
《外国专家证》分为文教类和经济类两种,除上述第一条第(二)款发放文教类外国专家证外,其他四款均发放经济类外国专家证。
《外国专家证》的办理
1 、获得《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的申请人需提供以下材料:
( 1 )外国专家证申请表;
( 2 )有效护照首页及签证复印件一份;
( 3 )《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存根;
( 4 )办理工作许可时未提交健康证明的,需出具《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
( 5 )对文教类专家办理工作许可时未提供合同原件的,需交验国家外国专家局印制的合同及附加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原件审核后退回);
( 6 )小二寸免冠照片一张;
( 7 )如有随行家属,需交验家属有效护照首页、签证复印件一份及一寸照片一张。
2 、办理《外国专家证》延期需提供以下材料:
( 1 )外国专家证延期申请表;
( 2 )交验专家有效护照原件,提交复印件一份并加盖公章;
( 3 )居留许可复印件;
( 4 )交验续聘合同及附加合同原件,提交复印件一份;
( 5 )根据情况,实施机关可要求提供申请人的学历和健康证明材料。
3 、办理《外国专家证》转聘手续需提供以下材料:
( 1 )持有省外国专家局或市级外国专家局颁发的外国专家证办理转聘时:
A 、外国专家证申请表;
B 、护照首页复印件;
C 、居留许可及签证复印件;
D 、国家外专局标准合同及附加合同或协议;
E 、外国专家(外籍专业人员)推荐信原件。
( 2 )办理其他类型转聘时:
A 、外国专家证申请表;
B 、护照首页复印件;
C 、居留许可及签证复印件;
D 、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
E 、个人简历;
F 、学历证书或专业资格证书;
G 、国家外国专家局标准合同及附加合同或协议;
H 、外国专家(外籍专业人员)推荐信及解聘证明原件;
I 、小二寸照片一张。
4 、对持有有效护照、职业( Z )签证以外来华的外国人,要求办理《外国专家证》的,除特殊专业人才和急需高层次人才外,原则上不予办理。如需办理的,用人单位与受聘外国专家在签订工作合同前需与所在市外国专家局协商,并报省外国专家局审批同意后,方可签订聘用合同。对符合条件的需提供以下材料:
( 1 )外国专家证申请表;
( 2 )交验有效护照、签证及居留许可原件,提交复印件一份并加盖公章;
( 3 )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
( 4 )个人简历;
( 5 )提交最高学历证书或专业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一份并加盖公章;
( 6 )交验国家外国专家局标准合同及附加合同或协议原件,提交复印件一份;
( 7 )聘请单位初次办理须提交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证书复印件或证书编号;
( 8 )小二寸免冠照片一张。
5 、办理经济类《外国专家证》需提供以下材料:
( 1 )外国专家证申请表;
( 2 )护照首页复印件;
( 3 )签证复印件;
( 4 )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
( 5 )个人简历;
( 6 )学位证书或专业资格证书;
( 7 )企业聘书或劳动合同;
( 8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 9 )小二寸免冠照片一张。
6 、办理《外国专家证》携带家属需提供以下材料:
( 1 )家属有效护照及签证复印件;
( 2 ) 18 岁以上须提供《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
( 3 )一寸免冠照片一张。
7 、办理《外国专家证》注销手续需提供以下材料:
( 1 )外国专家证注销申请(包括外国专家或外籍专业人员姓 名、国籍、护照号码、申请单位等相关信息);
( 2 )《外国专家证》原件。
省外国专家局或市级外国专家局根据申请出具注销证明。
8 、外国专家(外籍专业人员)兼职需提供以下材料:
( 1 )聘请单位申请报告;
( 2 )双方聘请单位所签协议或合同原件;
( 3 )《外国专家证》复印件。
四、有关要求
(一)聘请单位应挑选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及业务能力,能够深刻理解外国专家管理政策、法规及熟悉引智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专职人员作为外国专家(外籍专业人员)相关工作的专办员,并将其联系方式报市外国专家局备案。
(二)外国专家(外籍专业人员)在卫生检疫部门的体检结果,一般由聘请单位派专人负责领取。如体检结果显示其不能适应工作,应不予聘用;如发现有重大传染性疾病,聘请单位应及时报告当地有关部门并请求公安部门监护其出境,同时报告外国专家管理部门,不得在未采取有效措施前自行通知外国专家(外籍专业人员)。
(三)聘请单位在外国专家(外籍专业人员)到职时,除口头告知有关注意事项外,还应以书面形式告知其应遵守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四)聘请单位应在外国专家(外籍专业人员)初次到任时,给予工作、生活方面的指导,并告知相关管理人员的联系方法、相关事件发生时的处理办法及解决的方式等。
(五)如果合同规定由外国专家(外籍专业人员)本人在国外购买医疗及意外保险,聘请单位应在其到职时,查验相应的保单并记录相关联系方法,以便及时与保险公司取得联系。
(六)聘请单位应及时为专家取得完税证明及兑换外汇所需要的证明。
(七)有条件的聘请单位,可给外国专家(外籍专业人员)开设介绍中国文化、风俗等方面内容的讲座。
(八)聘请单位可以直接从国外聘请合适的外国专家(外籍专业人员),也可聘请已在国内其他单位工作且合同期满、表现良好的人员。在确定人选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 、要及时了解我国的外交政策,对一些敏感国家和地区的人员原则上不予聘请,对确需聘请的外国专家(外籍专业人员),需由聘请单位征得公安、外事等有关部门的同意;
2 、对在国内转聘的外国专家(外籍专业人员),应要求其提供上一个工作单位的推荐信原件,并与该单位取得联系,了解其工作表现,以及是否已正常履行完前一个合同等情况。另外,要注意其工作签证期限,避免逾期滞留的情况发生;
3 、要通过多种渠道了解拟聘外国专家(外籍专业人员)的情况,避免聘请到身体不健康,或有酗酒、赌博等不良行为的外籍人员。此外,对年龄偏大、超过 60 岁的人员一般不予聘用。
(九)外国专家局定期到外国专家(外籍专业人员)工作单位了解情况,主动做好服务。
(十)外国专家局向外国专家(外籍专业人员)提出的建议和要求等,应尽量以书面(书信)形式送达,并有适当的记录。
(十一)外国专家局应建立重要事项登记制度,对外国专家(外籍专业人员)的相关申请材料及时进行归档,并认真保留与外国专家(外籍专业人员)的约谈记录。
五、常见问题及处理原则
(一)对外国专家(外籍专业人员)行为失当的警告
如外国专家(外籍专业人员)有较严重的行为失当或不胜任工作的情况,应同时以口头和书面的形式提出警告和要求,并要求其签收书面材料。
(二)发生纠纷时的处理
出现纠纷时,外国专家(外籍专业人员)和聘请单位双方可进行协商,对协商结果应做书面记录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1 、如协商无效,可以书面形式向市外国专家局进行投诉,由市外国专家局进行调解,调解结果应做书面记录并由三方签字。
2 、如发生纠纷的双方中任何一方不服调解,可直接向当地法院提出诉讼,由法院按规定程序进行判决。法院的判决结果由聘请单位报市外国专家局备案。
3 、经协商未能解决时,外国专家(外籍专业人员)与聘请单位产生纠纷,向市外国专家局和其他有关部门投诉,聘请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进行阻挠,更不能以任何方式对其进行打击报复。
(三)违法犯罪问题
当发现外国专家(外籍专业人员)或其随行家属有违法犯罪行为,或从事非法宗教、政治活动时,聘请单位应按规定及时报告公安、安全、宗教事务部门,接受有关部门指导及采取相应措施,并报市外国专家局备案。
(四)疾病和意外处理
当所聘请的外国专家(外籍专业人员)或其家属突发急病或因意外伤害入院治疗时,聘请单位要及时派专人负责协调相关事宜。如情况较为严重,要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并通知相关国家驻我国的使领馆。对所有事件的处理情况,要做好书面记录。
(五)涉及外国专家(外籍专业人员)公共突发事件的处理
1 、落实责任,健全制度。各级外国专家工作主管部门、各聘请单位等要进一步建立完善外国专家工作的相关管理制度,明确规定有关突发事件的防范措施,并严格遵照执行。
2 、强化应急意识,提高防范能力。各级外国专家工作主管部门要加强安全和应急管理的宣传教育,积极向外国专家(外籍专业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宣传国家应急管理相关政策、法律和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常识,提高他们的安全和防范意识。
3 、加强合作,妥善处理。外国专家工作主管部门应建立完善防范和处置外国专家突发事件的预警和协作处理机制,并主动加强同公安、外事及教育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和协商,防止出现因处理不当而引起外交上的纠纷。
本实施细则由营口市外国专家局负责解释。
二○○八年五月八日
营口市外国专家局 |